不動產稅法
 
1、契稅的各種稅率
 

買賣契稅→為契價之7.5%
交換契稅→為契價之2.5%
典權契稅→為契價之5%
分割契稅→為契價之2.5%
占有契稅→為契價之7.5%

2、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可累計到4分之55。但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自用住宅用地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
3、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應免徵地價稅。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1/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1/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1/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有四層以上者,減徵1/5。
4、 房屋外牆供人刊登廣告,因其營業行為與自用住宅之房屋無關,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5、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入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6、 贈與稅額在30萬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繳納情形有困難時,亦可用實物進行抵繳。
7、贈與稅的課徵速算表
 

課稅贈與稅

稅率

級距

贈與稅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納贈與稅額

30萬元以下

4%

30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04–0 = 應納贈與稅額

30-57萬元以下

5%

30-57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05–3,000 = 應納贈與稅額

57-114萬元以下

6%

57-114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06–8,700 = 應納贈與稅額

114-162萬元以下

8%

114-162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08–31,500 = 應納贈與稅額

162-216萬元以下

11%

162-216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11–80,100 = 應納贈與稅額

216-270萬元以下

14%

216-270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14– 144,900 = 應納贈與稅額

270-331.5萬元以下

17%

270-331.5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17– 225,900 = 應納贈與稅額

331.5-408萬元以下

20%

331.5-408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20– 325,350 = 應納贈與稅額

408-510萬元以下

23%

408-510萬元以下

贈與稅額x 0.23– 447,750 = 應納贈與稅額

8、土地增值稅之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公式如下: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稅率(40%)

第二級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下」×稅率(50%)-累進差額(由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10)

第三級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稅率(60%)-累進差額(由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30)

 
實例說明:
 
假如您在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五日買進一二五平方公尺的土地,當時的公告現值是每平方公尺一0、500元,而在七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賣出,其公告現值是每平方公尺四五、700元,每平方公尺漲價三五、200元,漲幅超過三倍,稽徵比率是百分之六十,因此您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其算法為:

一般土地增值稅額:

前次移轉總現值= 10,500(元)125 ×130.9% = 1,718,063(元) (130.9%是物價指數)
申報移轉總現值= 45,700(元) =125 = 5,712,500(元)
查定稅額=『(5,712,500(元)-1,718,063(元)×60%)』-(1,718,063(元)×30% )(累進差額)=2,396,662(元)- 515,419(元)=1,881,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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